(2016)闽0625执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明通、郑阿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通,郑阿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明通,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郑阿珠,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郑明通与被执行人郑阿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6)闽0625民初16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3500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