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与王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王丹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98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城新华西街*号。负责人:崔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丹,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与王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撤诉。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