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荣先进、周平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先进,周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刑初2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先进,男,1965年03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临江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平,男,1963年03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临江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先进、周平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晶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先进、周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先进于2013年在担任临江市闹枝镇义和村村会计期间,与临江市闹枝镇义和村村民周平勾结,利用荣先进协助闹枝镇政府负责危房改造申报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明知周平是城镇户口、不符合危房改造的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帮助周平冒用临江市闹枝镇义和村村民吕某的身份,为周平申报危房改造款,骗取危房改造款20462元。案发后,荣先进、周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周平依法上缴赃款20462元。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荣先进、周平的供述与辩解等。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荣先进勾结周平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0462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系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荣先进于2013年在担任临江市闹枝镇义和村村会计期间,利用其负责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及危房改造补贴款发放的职权,与被告人周平共同预谋,在明知周平是城镇户口、不符合危房改造的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帮助周平冒用临江市闹枝镇义和村村民吕某的身份,申报危房改造补贴款,致使周平骗领危房改造款20462元。该款现由周平退回。上述事实,有在开庭时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该案系临江市纪委移送临江市检察院。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荣先进、周平均系成年自然人。3、《临江市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危改发(2013)1号)附:临江市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临江市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细则》、《临江市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在临江市居住的持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户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户产权所有人。周平为城镇户口,不属于上述补助对象。危房改造的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村委会负责改造户条件资格审查工作。4、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材料:证实周平利用吕某的名义申报、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的相关材料情况,荣先进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同意以及韩某的相关申报材料情况。5、临江市闹枝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记账凭证、闹枝镇村集体资金使用申请表:证实临江市闹枝镇义和村共申请获得危房改造资金272146元,其中包括吕某的危房新建资金。6、2013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表:证实2014年5月11日周平代吕某领取补助资金20462元。7、临江市闹枝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荣先进2013年时任闹枝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委员,任文书一职。8、选举结果报告单:证实荣先进为闹枝镇人大代表。9、吉林省代收罚款专用票据:证实周平向临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赃款20462元。10、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3年周平曾经找过王某想找人顶名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被王某拒绝。但事后王某发现周平顶吕某、韩某的名字领取了危房改造补助款。村里关于危房改造的具体工作是由荣先进负责的。11、证人吕某证言:证实韩某找吕某帮忙顶名申请翻盖房子,当时是荣先进给照的照片,吕某本人没有领过危房改造补助款。韩某是和周平一起盖房子,四间房两个门,我帮忙顶一个门。12、证人韩某证言:证实我和周平是亲戚。周平他妈(就是我婶)去白山女儿家住了,留在村里的两户老房留给我一户、给周平一户,当时我的老房也不行了,周平就跟我商量把周平妈留下来的老房扒了重新盖。我和周平盖两户一人一户,当时国家给补助,我户口在义和村按政策只能盖一户,周平不行不符合政策,所以就想在村里找个人顶替。我就去找了同村吕某,告诉吕某帮周平顶名,后来又去找了村书记和村会计荣先进,荣先进就给报上去了。后来盖房子都是周平找的人,危房补助款也是周平领的。1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危房改造申请需要履行的手续和程序,义和村的危房改造工作他都是与书记王某联系,上报材料是村会计荣先进负责的,2013年吕某、韩某申请过危房改造。1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危房改造申请需要履行的手续和程序以及具备条件。临江市闹枝镇义和村的危房改造档案是由会计荣先进进行收集、审核并向闹枝镇上报的。15、被告人荣先进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我是义和村文书,书记是王某。我主要负责整理村里的账目和归档村里的档案并向镇里上报相关材料等工作。并负责危房改造项目申报、照相、危房鉴定和危房改造补贴款发放大约2013年6月左右,周平拿着吕某的房照、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送到我办公室,他说王某书记同意了,他要在他母亲老房场盖房,让我帮着填写相关档案,我想既然书记都同意了,就帮着填完报到了镇里。档案是以吕某名义填写,因为吕某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款条件,周平不符合。2014年春天,补贴款下来后周平到我办公室领走了他和韩某的危房补贴款。16、被告人周平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我母亲搬到白山去住了,在义和村留了两户老房子,给我和我哥韩某一人一户,我母亲临走的时候让我帮着我哥把这户老房子翻建一下。这个房场能盖四间房,韩某符合危房补贴政策我不符合,韩某就去找吕某商量帮我顶名。上述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二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荣先进利用其受国家机关委托申报、发放危房改造补贴款的职权,与被告人周平共谋侵吞专属农村户口危房改造补贴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系共犯,且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情节轻微,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上缴,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四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荣先进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平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立伟审 判 员 朱崇艳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运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