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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民初1502号原告:寻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双方离婚;2、判决儿女由原告直接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判决被告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儿子李某泽,女儿李某新。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上网等违法活动且有家庭暴力,不务正业,经原告规劝不思悔改。被告对婚姻和家庭极不负责,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协商不成,故提起诉讼,请求如前。李某某辩称:寻某某诉称不属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成立一个家庭不容易,两个可爱的儿女更值得珍惜。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身份户籍资料、结婚证的证据,经质证,真实合法,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寻某某与李某某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10日在芙蓉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2008年7月24日共同生育女儿李某新。随着生活的延续,双方开始因家务琐事、家庭经济等发生一些争吵。2012年7月9日,寻某某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从尽可能挽救婚姻的角度,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离婚。此后双方又于2014年6月23日共同生育儿子李某泽。2015年11月25日,寻某某第二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又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从2017年开始,双方又发生争吵,之后寻某某带着两个小孩住在某某1楼,李某某则继续居住在3楼。寻某某诉称李某某赌博、家庭暴力等,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寻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还共同生育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双方的婚姻家庭值得珍惜。虽然此后为了家务琐事、经济问题等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分歧。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这些矛盾都还是可以避免的,双方的关系也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加之一对婚生儿女尚幼,尚需父母双方的呵护和疼爱,需要一个完整的家。本案中寻某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为了给儿女提供一个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对寻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寻某某关于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某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 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