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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北流市强盛汽配部、陈承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流市强盛汽配部,陈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强盛汽配部,住所地北流市永顺名门25幢1层03号。者严永丽,该汽配部业主。被被执行人陈承东,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行人北流市信业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北流市西河中路****号。负负责人陈承东。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强盛汽配部与被执行人陈承东、北流市信业汽车维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承东、北流市信业汽车维修中心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承东、北流市信业汽车维修中心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承东、北流市信业汽车维修中心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3056.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陈承东、北流市信业汽车维修中心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执3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广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