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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黄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851号原告:黄某1,男,生于1966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黄某2,男,生于1964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黄某3,男,生于1962年7月1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黄某2与被告黄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黄某2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1、黄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1、黄某2负担。审判员  林治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