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黄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851号原告:黄某1,男,生于1966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黄某2,男,生于1964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黄某3,男,生于1962年7月1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黄某2与被告黄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黄某2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1、黄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1、黄某2负担。审判员 林治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