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董传波、宋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董传波,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宋燕辉,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董传波申请执行宋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燕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宋燕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燕辉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燕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董传波发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但其逾期未提供。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书面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宋燕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宋燕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57117.91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7117.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0)平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付言波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