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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晓菲、天津市浩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菲,天津市浩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创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晓菲,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天安数码城财务经理,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浩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前楼)805室。法定代表人安占波。被执行人:天津创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战岗。被执行人: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冢头镇三郎庙村西S231省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自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晓菲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