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20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柯建凯、黄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建凯,黄晶,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海中舟餐饮有限公司(原福州市晶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20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柯建凯,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黄晶,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海中舟餐饮有限公司(原福州市晶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3号61716部队华信培训中心副楼一、二、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66595377L。本院在执行柯建凯与黄晶、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海中舟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当事人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的债款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即和解当日由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0000元(其中一部汽车抵债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300000元由被执行人在3个月内分期付清。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