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8月29日生,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