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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京九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金玖商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双版纳万丰建材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京九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金玖商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41号申请人:西双版纳万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72484XXXH。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大沙坝世纪金源碧江苑16栋1504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珠。委托代理人:杨靖,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戴林蓉,建玮(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京九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28006979599XXX.住所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公路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红波。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金玖商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28003095707XXX。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洒镇曼景傣村。法定代表人:袁凤翠。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西双版纳万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金玖商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曼景傣村民小组旁使用面积为10988.09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景国用(2014)第000XXX号)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224617元的保函(保单号为65217128020170000XXX)提供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已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金玖商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曼景傣村民小组旁使用面积为10988.09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景国用(2014)第000XXX号)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4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岩 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