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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2号C区508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法定代表人:么晓宇,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2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247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本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相关法律及事实,应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2014年8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天津京蓟圣光万豪酒店雨篷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一节协议书第十条约定,合同订立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施工合同第二节专用条款第37.1条约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请当地��府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就管辖问题协商一致且能够确定管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上述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上诉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不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等,更多涉及的是债权纠纷。如果涉及的是债权债务纠纷,不应属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三、一审法院以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认为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未能查清事实情况下,仅以案由确定管辖适用法律不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天津京蓟圣光万豪酒店雨篷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