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吴晓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吴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9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吴晓彬,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刑初1310号被执行人吴晓彬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吴晓彬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即李建斌人民币5900元、温嘉祥人民币10300元、傅霜霜人民币16800元、邓宝娣人民币12100元、沈少强人民币31200元、刘月新人民币17500元、许文雅人民币20700元、傅钟华人民币10400元、林武人民币195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