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褚向阳、袁迎春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向阳,袁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褚向阳,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袁迎春,男,汉族,1992年11月11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褚向阳与袁迎春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褚向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印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