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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廷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5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廷华,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廷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廷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陈廷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桂A×××××轻型普通货车在南宁市第二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被告人陈廷华违反货运机动车载客规定,在货厢搭载被害人候某。当该车行驶至距离五象西收费站约500米路段(南宁市江南区境内)时,候某从货车货厢跌落。事故发生后,陈廷华将候某送往医院抢救。2016年8月2日,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廷华拨打110报警。经司法鉴定,候某系因从车上跌落,头部碰撞路面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廷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且违反货运机动车载客规定,导致候某从车后货厢处跌落,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陈廷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候某无责任。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廷华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受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陈廷华的机动车驾驶证,车牌号为桂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常住人口登记卡,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死亡记录,证人王某、辛某的证言,侯俊尸体检验报告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桂A×××××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告知书,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车辆凭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陈廷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廷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廷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陈廷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桂A×××××轻型普通货车搭载被害人候某、王某在南宁市第二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陈廷华违反货运机动车载客规定,在货厢搭载候某。当行至距离五象西收费站500米处时,候某从货厢跌落。事故发生后,陈廷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候某送往医院抢救。2016年8月2日,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廷华遂拨打110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司法鉴定,候某系因从车上跌落,头部碰撞路面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廷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候某、王某无责任。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廷华在接到传唤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受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陈廷华的机动车驾驶证,车牌号为桂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常住人口登记卡,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死亡记录,证人王某、辛某的证言,侯俊尸体检验报告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桂A×××××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告知书,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车辆凭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陈廷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廷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廷华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陈廷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廷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慧玲人民陪审员  周均宁人民陪审员  陆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区晓玲适用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