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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费守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守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505号原告:费守强,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林,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699号。法定代表人:李修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升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费守强诉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费守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