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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财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海菊、毕记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菊,毕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304号申请人:王海菊,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被申请人:毕记亮,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家属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保全金额20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L×××××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