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秀生与临邑县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十五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生,临邑县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十五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36号原告:刘秀生,男,汉族,临邑县。被告:临邑县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XXX526762。法定代表人:张丁森。住址:临邑县。委托代理人:邢照平,男,汉族,临邑县。该公司职工。被告: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十五项目部。负责人:孙茂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生与被告临邑县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十五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秀生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