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秀生与临邑县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十五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生,临邑县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十五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36号原告:刘秀生,男,汉族,临邑县。被告:临邑县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XXX526762。法定代表人:张丁森。住址:临邑县。委托代理人:邢照平,男,汉族,临邑县。该公司职工。被告: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十五项目部。负责人:孙茂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生与被告临邑县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十五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秀生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