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杜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杜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李洲,男,生于1969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北京路45号联通大厦。负责人:步英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勇章,男,生于1979年10月12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洲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杜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所有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8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