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执民字第16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阿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阿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平执民字第16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778260532C,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阿娥,女,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平商特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阿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阿娥名下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岱头村国道北路175号房屋。2017年5月16日,洪振元(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苍南县马站镇霞关社区瑶洞路276号)以38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张阿娥名下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岱头村国道北路175号房屋[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12)第0-00**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洪振元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洪振元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洪振元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抵押登记予以注销,他项权利予以作废。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