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广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广亮,王朝朋,王凤美,李成林,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亮,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朋,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美,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忠,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成林,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原审被告: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南外环路与通达南路交会东2公里路北。法定代表人:杜强,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广亮、王朝朋、王风美,原审被告李成林、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32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9元,减半收取5454.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汝庆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史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中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