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定全与袁跃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全,袁跃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定全,男,1970年3月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袁跃宾,男,1970年3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2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王定全申请执行袁跃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袁跃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跃宾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定全劳务工资2.4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1元,承担执行申请费268元,合计24699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息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袁跃宾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袁跃宾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袁跃宾的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本院就上述调查情况书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因被执行人袁跃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定全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定全发现被执行人袁跃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犇(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