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泉、郑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泉,郑秀娟,李罗军,刘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初563号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湛江市海滨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丽,女,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李泉,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郑秀娟,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李罗军,男,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刘欣,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泉、郑秀娟、李罗军、刘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以被告已经结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经结清借款本息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亦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6.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炳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金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