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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岳阳美迪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美迪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281行初17号原告:岳阳美迪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岳阳美迪石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903310492。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子山路。委托代理人:胡杰,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组织机构代码:01134634-9。法定代表人:张建武,该局局长。地址: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体育馆路5号。委托代理人:万盛良,赤壁市工商局赤壁工商所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美迪石化公司诉被告市工商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美迪石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子琼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人民陪审员  徐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赟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