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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王志强,龚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异4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号。代表人:宋军耀,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科翰,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邹罗帅,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亚芬,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368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强、龚亚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经审查,异议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提出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人民陪审员 张  灵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