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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辖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驰与蔡建国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驰,蔡建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驰,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建国,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上诉人张驰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民初2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张驰上诉称,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是劳动争议纠纷,其诉称的用人单位已注销,因用人单位的法律主体已不存在,而原审法院仍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错误。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驰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因此,本案应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株洲市芦淞区,故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辉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