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雷雷、李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雷雷,李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雷雷,男,1986年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东海县。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16年10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金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旭辉,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冲,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东海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海芹,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雷雷、李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雷雷及其辩护人李旭辉,被告人李冲及其辩护人李海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雷雷于2016年8月23日凌晨,在东海县桃林镇驻地李某1家货场内,因赌博纠纷与王某1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后马雷雷指使被告人李冲持砍刀对王某1及王某1一方的实施殴打,致王某1、颜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1左尺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颜某1体表瘢痕,评定为轻微伤。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雷雷、李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雷雷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当庭供认,无辩解。辩护人李旭辉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雷雷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冲对起诉书指控伤害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辩护人李海芹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冲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悔罪,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3日凌晨,因赌博纠纷,王某1让马某1约被告人马雷雷到东海县桃林镇驻地李某1家货场板房内协商,被告人马雷雷便召集被告人李冲及邵某、马某2开车前往,到该货场房内被告人马雷雷与王某1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李冲即持砍刀冲进房内砍伤王某1及颜某1后被他人劝止,双方离开。经法医鉴定,王某1左尺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颜某1体表瘢痕,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雷雷供述,2016年8月23日凌晨一点多,马某1到我家喊我,叫我到货场去的,说王某1叫我到货场谈谈之前赌博的事情的,这么晚叫我去肯定没有好事,我怕王某1找好人要办我事的,防备我自己去吃亏,我开车去把马某2、邵某、李冲带着直接到了李某1家的货场,我和马某2、邵某进入活动板房的,王某1就说我出老千,我说我没有出,我们两人争吵起来了,王某1就动手打我的,用拳头朝我脸上捣了五六拳,接着上来四五个人打我,其中我认识一个叫颜某1的,我一下也没有捞到还手,李冲就提个砍刀进来,把王某1和颜某1砍了,我们这方的人就被拉到门外了,王某1和颜某1就被送到医院了。2、被告人李冲供述,我和马雷雷是把兄弟,2016年8月23日下半夜,马雷雷打的电话叫我跟他出去,我起来后马雷雷的车已经到了楼下,我上车后看到马某2和邵某,在到货场路上,马雷雷跟我们说了一些话,我记不得了,到李某1货场后,马雷雷叫我在车上等着的,他们进到货场内的一个板房里,刚进去就听见里面吵起来了,双方都是又喊又叫蛮大声的,接着听见里面打起来了,我怕马雷雷在里面吃亏,我就拿着砍刀进到板房里面,看到马雷雷被王某1带的几个人堵在板房的西南角正在打,我就冲上去拿砍刀砍其中一个拿板凳的人,那人用板凳一挡,砍在他手脖子上了,接着我又拿刀朝王某1身上砍的,砍在他背上一刀,接着周围的人就散了。3、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6年8月23日凌晨,我和李某2谈赌博事,李某2说他不知道,叫我去问马雷雷,我就叫马某1去喊马雷雷的,当时在李某2家货场的板房内,有李某2、祖某1、祖某1的两个把兄弟、王某2、平某、马某1、崔某、颜某1在场。凌晨两点多,马雷雷带邵某、马某2到了板房内,我就和马雷雷谈赌博作假的事情,我说马雷雷你到底没有出老千来诈我钱,马雷雷说我诈你怎么了,你又没有抓到我,我听这话就用拳头朝马雷雷身上打的,颜某1看见就上去拉架抱着马雷雷,马雷雷说李冲上,马某2就顺手从地上拿起板凳朝颜某1的头上夯了一下,接着李冲就拿了关某刀进来了,上来就砍我,他第一刀砍我后背上,第二刀朝我头上砍来,我下意识用左手一挡,左手臂被砍断了,接着他又上去砍颜某1,颜某1也被砍了两刀,左手大臂一刀,左手小臂一刀,旁边的人上来把马雷雷一方的人全部拉到了板房外面,我在屋内报警的。4、被害人颜某1陈述,2016年8月23日凌晨2点多,我和王某1在李某2货场内,王某1和马雷雷理论的,要马雷雷退钱,马雷雷不退,还说我就骗你了,王某1就和马雷雷吵起来了,然后他们两个就互相打的,就是用拳头朝对方身上打的,我就上去拉仗的,马雷雷就说李冲上,郝龙就顺手从地上拿起板凳夯我头的,我的头被夯破了流血了,紧接着李冲就拿了一把关某刀进来,上来就砍王某1,王某1被砍了两刀,接着就来砍我,我左胳膊被砍了两刀,有几个人就上来拉架的,把马雷雷一方从板房内拉出去了。5、证人崔某证言,证实我和王某1、马雷雷双方都是朋友。今年八月底的一天凌晨两三点钟,我在李某2的货场内玩的,当时在场的有我、李某2、马某1、王某1、颜某1、平某、祖某1等人,当时王某1和李某2说赌博出千的事情,不一会马雷雷就带郝龙和二胖来了,马雷雷进屋就骂王某1,王某1一站起来,马雷雷冲上去就打王某1,王某1和马雷雷打在一起,正在打的时候颜某1上去拉马雷雷,马雷雷说李冲,进来,郝龙就从地上拿起一个板凳朝颜某1头上夯了一下,当时颜某1的头就被夯破了,接着李冲拿着一把关某刀进来砍王某1好几刀,当时王某1身上就流血了,接着,李冲又上去砍颜某1,颜某1也被砍了好几刀,胳膊也被砍伤了,当时我们拉架的,把马雷雷这一方的人拉出去了。6、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我和双方都是朋友,2016年8月下旬一天凌晨一两点,王某1和李某2在货场谈马雷雷出老千事,王某1就问李某2知不知道的事情,李某2说不知道,后来几个人就说把马雷雷叫来问问,我和田某、刘某就开车去找马雷雷的,我说王某1和李某2叫你去谈谈,过了有半个小时,马雷雷和马某2、邵某就来了,王某1就说马雷雷出老千,马雷雷说我就是使假了,你能把我怎么样,双方争吵起来就打架的,双方用拳头朝对方打的,颜某1上去拉架,当时颜某1抱着马雷雷的,马雷雷说李冲来,快来砍死他,话音刚落马某2就从地上拿起一个板凳朝颜某1头上就是一下,把颜某1的头夯破了,接着李冲拿着一把关某刀进来先朝王某1身上砍好几刀,后砍颜某1好几刀,胳膊也被砍伤了,好多人都上去拉架,把马雷雷拉到外面,我和王某1、颜某1在屋内。7、证人祖某1证言,证实我和双方都是朋友,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一两点,王某1和李某2在货场里谈赌博事,王某1问李某2知不知道马雷雷出老千的事情,李某2说不知道,有人提出把马雷雷叫来问问,马某1就去叫马雷雷的,不一会马雷雷就带马某2和邵某进了板房里,进来后王某1就把牌九和骰子拿出来说马雷雷出老千,马雷雷说我就是使假了,你能把我怎么样,双方争吵起来就打架的,都是用拳头朝对方身上打的,打起来后和王某1一起来的双店人上去拉架,当时那个双店人抱着马雷雷拉偏架的,马雷雷被打吃亏了,马雷雷就喊李冲进来砍,接着马某2就从地上拿起一个板凳朝双店人头上就是一下,把他的头夯破了,接着李冲拿着一把关某刀进来就砍王某1,先朝王某1身上砍了几刀,接着就去砍双店人,双店人也被砍了好几刀,胳膊也被砍伤了,接着马雷雷被我们拉到门外。8、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我和打架双方都是朋友,王某1在我货场的板房内输钱了,在最后一次赌博的骰子碎了,王某1就怀疑马雷雷使诈的。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一两点,王某1到我家找我,问我马雷雷使假的事我知不知道,我说不知道,当时有人提出来把马雷雷叫来谈谈,马某1就去找马雷雷,不一会马雷雷就带马某2和邵某来了,来到板房里双方就开始谈,双方谈着就争吵起来,王某1先上去打马雷雷的,马雷雷也还手打王某1,屋里人本来就多,一打就乱起来了,我站在板房门口,后来打架的情况就看不清了,就听马雷雷喊了一句李冲,进来砍,李冲拿着关某刀冲进板房内,拉架的人就散开了,李冲上去一刀就砍在王某1的后背上,后来屋里又乱了,之后的情况我就没看清,后来马雷雷一方被拉到门外。9、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我和王某1是一个奶奶的,马雷雷和我老婆是一个奶奶的,王某1在李某2货场赌钱输了,最后一次赌博用的骰子碎了,王某1就怀疑马雷雷使诈的。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一两点,我在李某2的货场房内玩,王某1找李某2说马雷雷出老千的事情,李某2说他不知情,后来有人说找马雷雷谈谈,王某1就叫马某1去叫马雷雷的,后来马雷雷带马某2和邵某来了,王某1就说马雷雷出老千的,马雷雷就不承认,双方吵起来,王某1先上去打马雷雷的,马雷雷也还手打王某1的,和王某1一起的双店人和王某1一起上去打马雷雷的,马雷雷吃亏了就在屋里喊李冲进来砍死他,话音刚落,马某2就拿着板凳夯那个双店人的,把双店人的头夯破了,屋里人本来就多一打就乱了,李冲拿着关某刀冲进来,拉架的一看就散开了,李冲上去朝王某1身上砍了两刀,王某1的后背和胳膊被砍伤了,接着就砍那个双店人,双店人被砍几刀我没看见,反正胳膊被砍伤了,拉架的人把马雷雷一方拉到门口,王某1、马某1还有双店人在屋里反锁不敢出来。10、证人平某证言,我和双方都是平时在一起玩的朋友,2016年8月一天晚上一点多,我到李某1货场玩,有十分钟马雷雷和邵某、马某2一起进来的,就听王某1和马雷雷吵的,因为之前赌钱王某1输钱了,怀疑马雷雷出老千的,争吵的过程中就打起来了,我当时正在玩手机,等我抬头看到两人时已经打起来了,王某1这边有个叫颜某1的拉偏仗的,马雷雷吃亏了,正在打架的时候李冲拿着一把关某刀进来了,马雷雷说砍死他,接着李冲就开始砍了,我就上去拉马雷雷,我把马雷雷拉到门外,屋里的情况我没注意看,后来板房的门已经在里面锁上了。11、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二点多,我和王某1、马某1几个人吃完饭到李某1货场玩的,到了后王某1就问赌钱出老千的事情,李某1否认这个事,还说把马雷雷喊来对质,王某1就叫马某1去喊的,马某1就叫我开车带去的,不到半小时,马雷雷开一辆黑色的普桑轿车停在货场门口,马雷雷带郝龙和二胖进入货场,我当时在板房外面玩手机,后来听有人拍桌子声音很响,不一会屋里争吵起来,接着我就看见门口的车上下来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关某刀,冲进屋里,后来听说这人叫李冲,李冲进去就上去砍人的,先砍王某1,第一刀砍在王某1的背上,第二刀砍在胳膊上,接着砍颜某1的,也砍在颜某1的胳膊上,后来双方被拉开了,有人把门反锁着,马雷雷在门口拼命的喊,具体喊什么内容我没注意听。12、证人邵某证言,证实那天已经是凌晨一两点钟了,我已经睡了,马雷雷到我家门口喊我,当时马某2坐在副驾驶上,接着把李冲也带上,在车上马雷雷说王某1叫马某1来找我谈点事情,也不知谈什么事情,其他的没有再说什么,意思就是带我们三人去架势的,也没说具体叫我们怎么帮忙架势,马雷雷将车停在货场门口,马雷雷叫我和马某2跟他下车,李冲在车上等着的,我们三个人进到板房,王某1就质问马雷雷赌钱的时候出老千的,马雷雷就不承认,两人争执起来就打了起来,一开始是王某1先动手打马雷雷的,接着两人就打起来了,双方都是拳头朝对方身上打的,接着我看见一个双店人和王某1一起上去打马雷雷,还有一个姓崔的人要上去打马雷雷,我就上去把他抱着了,之后李冲就手里拿着关某刀进来了,马雷雷看见李冲进来就喊李冲上,接着李冲拿着砍刀就开始砍了,把王某1和双店人砍伤了,之后马雷雷和李冲被人拉到板房外面,王某1和双店人、马某1把门锁着了。13、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当天凌晨两点钟左右,马雷雷打电话给我说新亚找他上货场不知道什么事情,不一会马雷雷开一辆普桑轿车来接我,我坐副驾驶位置,接着又把邵某、李冲带上,他带我们三个人,是防备发生什么事情人多好应对的。到了货场,马雷雷叫我和邵某跟他下车,我们进了板房,王某1手里拿着骰子说这是什么,马雷雷说这又不是我的,王某1就说马雷雷出老千的,马雷雷不承认,王某1先打马雷雷的,两个人就打一起了,反正是用拳头朝对方身上打的,我上去劝架,有个双店人拿个板凳来夯我,我用右手一挡,板凳夯在我的大拇指上,我用手往外一推,砸在他头上了,那个双店人的头上就流血了,接着李冲手里拿着关某刀就进来开始砍了,把王某1和双店人都砍伤了,之后马雷雷和李冲被拉到门外了,王某1和双店人把门锁上。14、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法)鉴(活)字(2016)第9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王某1左尺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15、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法)鉴(活)字(2017)第1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颜某1体表瘢痕,评定为轻微伤。15、刑事判决书、前科劣迹登记表、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雷雷、李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雷雷、李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雷雷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被告人马雷雷、李冲行为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李旭辉提出被告人马雷雷系自首及辩护人李海芹提出被告人李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辩护人李旭辉建议对被告人马雷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辩护人李海芹建议对被告人李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雷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学利审 判 员 严正兵代理审判员 卜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