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朱勇,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04执3856号被罚款人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885441-3,法定代表人:柴红星。被罚款人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365294-6,法定代表人:葛钱虎。被罚款人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854252-8,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被罚款人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7293-8,法定代表人:高康龙。被罚款人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126061-1,法定代表人:韩锡祖。被罚款人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558558-4,法定代表人:柴红星。被罚款人朱勇。被罚款人梅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勇、梅芳、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勇、梅芳、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6月11日前交纳。对朱勇、梅芳各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6月1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