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凌莹与张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莹,张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财保73号申请人凌莹,女,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张杰,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凌莹与被申请人张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凌莹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凌莹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凌���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