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任九运与葛文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九运,葛文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97号原告:任九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葛文忠,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任九运与被告葛文忠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任九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九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