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任九运与葛文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九运,葛文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97号原告:任九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葛文忠,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任九运与被告葛文忠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任九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九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