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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玉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59号之一被执行人:陈玉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执行陈玉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陈玉强已死亡,未发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