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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殷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霞,殷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殷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殷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422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