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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庆国与林永康、林赛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国,林永康,林赛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832号原告:高庆国,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连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连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实习)。被告:林永康,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赛燕,女,37岁,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系被告林永康妻子。原告高庆国与被告��永康、林赛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高庆国诉称,请求依法判令林永康、林赛燕向高庆国支付拖欠的工资款3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份,高庆国受林永康、林赛燕雇佣到连江县捕蟹船上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平常可以预支工资,年底前结清工资。2017年3月27日,林永康、林赛燕突然通知高庆国停止工作,但没有将拖欠的工资还给高庆国。经高庆国一再追讨,于2017年3月30日,林永康、林赛燕向高庆国出具一张《欠条》,欠高庆国工资款35000元,约定于2017年5月1日前还清。出具《欠条》后,林永康、林赛燕仍然没有还款意愿。被告林永康、林赛燕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及船员的劳动报酬给付,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201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6]4号)“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林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振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