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福臻、徐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福臻,徐跃花,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1268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波,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刘福臻,男,汉族,住高密市。被告:徐跃花,女,汉族,住高密市。被告:张光民,男,汉族,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艳,被告:代克敬,男,汉族,住高密市。被告:王世堂,男,汉族,住高密市。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农商行)与被告刘福臻、徐跃花、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及任晓波、被告刘福臻、被告张光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艳、被告代克敬、王世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跃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密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福臻、徐跃花偿还原告借款108384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对被告刘福臻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19日,被告刘福臻、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与原告签订农村信用社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期限自2010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各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对各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在原告处连续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刘福臻于2011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11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刘福臻辩称,借款属实,但该笔借款实际为村委会所用,其当时作为村书记实际系履行职务行为,该笔借款应由村委会负责偿还。被告张光民辩称,被告刘福臻的借款实际发生于2009年8月份,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克敬辩称,担保属实,被告代克敬的借款已偿还,对其他人的借款情况不清楚。被告王世堂辩称,对借款经过不清楚。被告徐跃花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高密农村信用社)于2012年12月5日名称变更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福臻与被告徐跃花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9日,高密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刘福臻、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签订“农村信用社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四被告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在各成员最高贷款额度及2010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信贷资金,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75.9%确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的次月一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利率,每笔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以每个借款人与高密农村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如贷款逾期在借款凭证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各小组成员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凭证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各借款人依据借款凭证与贷款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其中刘福臻的最高贷款额为11万元。原告提交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被告刘福臻在农村信用社90×××58账户明细一宗,证明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向被告刘福臻上述账户中发放借款11万元,到期日为2012年2月20日,借款发放时月利率为9.3425‰。被告刘福臻按约偿还利息至2011年8月20日,并于2012年2月22日偿还本金1000元、2012年5月3日偿还本金200元、2012年6月27日偿还本金100元、2015年5月6日偿还本金316元,被告刘福臻共还本金1616元,剩余本金108384元及剩余利息未付。原告提交2013年5月30日、2015年5月25日山东法制报催收公告两份,证明在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内向被告刘福臻、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主张过权利。被告刘福臻称该笔借款实际由高密市XX营镇XX庄村委使用,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系履行村书记的职务行为,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刘福臻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张光民主张涉案借款实际发生于2009年,本案借款并未实际向借款人被告刘福臻交付,并申请法院调取涉案借款的卷宗信息,但对其上述主张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高密农村信用社于2012年12月5日更名为高密农商行,高密农村信用社的权利、义务应由高密农商行享有和负担。根据原告提供的“农村信用社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并结合本案事实,原告与被告刘福臻、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被告刘福臻的账户交易明细能够证明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向被告刘福臻交付借款11万元的事实,故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的义务,被告刘福臻理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偿还的责任在被告刘福臻,原告请求被告刘福臻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8384元及约定的利息、罚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福臻辩称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系其履行职务行为、应由村委承担还款责任,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上述主张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福臻与被告徐跃花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刘福臻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二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或涉案债务系虚构债务、从事赌博或吸毒等非法债务,故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徐跃花应对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农村信用社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作为涉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凭证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具体到本案,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报纸公告向保证人被告主张权利,则可自该日起开始计算各保证人被告的诉讼时效,且原告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于2015年5月25日再次以报纸公告向各保证人被告催收,引起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故2017年5月2日本院受理本案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被告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仍应按约定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福臻、徐跃花追偿。被告张光民辩称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信和支持。被告徐跃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福臻、徐跃花偿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384元。二、被告刘福臻、徐跃花承担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本金11万元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12年2月20日止按约定的浮动利率计算;本金11万元2012年2月21日,本金109000元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日止,本金108800元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6日止,本金108700元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本金108384元自2015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之日止,均按约定的浮动利率再上浮50%计算)。三、被告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对上述第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福臻、徐跃花追偿。上述一至三项,被告刘福臻、徐跃花、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刘福臻、徐跃花、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被告刘福臻、徐跃花、张光民、代克敬、王世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