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32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9年2月2日生,住正阳县。被告:安某,女,汉族,1967年9月7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庭下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军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