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147号罪犯黄森,男,1963年9月9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高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思中刑三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森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20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云高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森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的4月1日起至2029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期限改为七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昆刑执字第101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昆刑执字第101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昆刑执字第131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昆刑执字第158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389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森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森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日至2017年1日获奖励分87.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森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审判长 赖政权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