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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雪亮与张孙汉扶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亮,张孙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87-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亮,女,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孙汉,男,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雪亮与张孙汉扶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孙汉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张雪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给付张雪亮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生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