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婷婷与赵一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婷,赵一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358号之一原告:刘婷婷。被告:赵一唯。原告刘婷婷与被告赵一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刘婷婷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刘婷婷负担。审判员 谭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