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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民初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婷婷与赵一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婷,赵一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358号之一原告:刘婷婷。被告:赵一唯。原告刘婷婷与被告赵一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刘婷婷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刘婷婷负担。审判员  谭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