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秀伟、吴洁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秀伟,吴洁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387号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七公里处西楚眠山花园商铺2单元1层4室二楼。法定代表人:祖国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淑芬,系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秀伟,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昆明市人,在云南发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阿子营乡牧羊村委会。被告:吴洁巍,女,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阿子营乡牧羊村委会,昆明市人,无业。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纯相,系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伟、吴洁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