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767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某,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迪与被告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海迪于2017年5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王海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迪负担。审判���董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