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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767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某,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迪与被告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海迪于2017年5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王海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迪负担。审判���董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