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4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江川县丰茂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川县丰茂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江川县丰茂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川县海浒三岔河。法定代理人:张某职务:总经理被被执行人:马体元,男,1980年12月12日生,回族,农民,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江川县丰茂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体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川县丰茂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体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江川县丰茂纸业有限公司货款8675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川县丰茂纸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马体元达成和解协议,现履行期限未到,暂无条件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体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川县丰茂纸业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傅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