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郏某与万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郏某,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万某,女,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扬州市邗江区。申请执行人郏某与被执行人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扬邗民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申请执行人郏爱平可在每年寒署假期间将婚生女郏韵涵接回探望,被执行人万某应当予以协助。根据申请执行人郏爱平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郏爱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扬邗民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群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