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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伟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杨培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伟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杨培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伟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维航。委托代理人龚金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培发,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诉人上海伟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培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伟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了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伟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伟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伟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 俊审 判 员  谢亚琳代理审判员  茅维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