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阙福灿与林熙翔、陈建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福灿,林熙翔,陈建水,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491号之一原告:阙福灿,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庭钟,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熙翔,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建水,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根,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阙福灿与被告林熙翔、陈建水、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阙福灿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阙福灿以已与林熙翔、陈建水、吴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阙福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阙福灿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