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茶镇支行与XX张兰兰赵明疆周福贞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XX,张兰兰,赵明疆,周福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代表人:蒲义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业明,男,该支行高川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XX,男,1982年2月24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兰兰(XX之妻),女,1987年11月25日,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明疆,男,1976年9月11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周福贞(赵明疆之妻),1978年9月27日,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与被执行人XX、张兰兰、赵明疆、周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张兰兰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69014.66元(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计至2016年7月14日),合计229014.66元,由赵明疆、周福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XX、张兰兰、赵明疆、周福贞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310元、申请执行费333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周福贞已偿还该案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90551.81元。案件受理费2310元、申请执行费333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