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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立霞、聊城北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霞,聊城北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霞,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乔,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琳,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北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尚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文奎,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京,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立霞与上诉人聊城北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王立霞与上诉人聊城北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王立霞认为解除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聊城北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解除时间为2015年9月8日。一审法院认为王立霞与聊城北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立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聊城北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石 鑫审 判 员  张绍方审 判 员  任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 征书 记 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