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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佳慧与冯艳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冯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9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服务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冯艳君,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冯艳君(2017)吉0521执233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冯艳君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