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佳慧与冯艳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冯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9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服务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冯艳君,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冯艳君(2017)吉0521执233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冯艳君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