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莫江铭、黄锦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江铭,黄锦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江铭,男,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现住港北区。被执行人:黄锦丝,男,1961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莫江铭与黄锦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履行款111700元;2、案件受理费725元和执行费1586.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银行、房管等部门发出协查通知,被执行人银行只有零星存款,均无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其中,提取被执行人黄锦丝在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的首付款95459元。目前,被执行人黄锦丝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