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朱龙华与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华,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朱龙华委托代理人:刘守之被执行人:赵凯军被执行人:王青梅被执行人:赵凯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龙华与被执行人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商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应给付朱龙华欠款2128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法院查封赵凯军名下车辆鲁NH8S**,被执行人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现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希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