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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朱龙华与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华,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朱龙华委托代理人:刘守之被执行人:赵凯军被执行人:王青梅被执行人:赵凯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龙华与被执行人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商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应给付朱龙华欠款2128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法院查封赵凯军名下车辆鲁NH8S**,被执行人赵凯军、王青梅、赵凯成现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希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