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杨与徐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杨,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王杨,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徐胜男,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0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胜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胜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士刚 微信公众号“”